《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于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保密法》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国家秘密
1.国家秘密含义。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2.国家秘密包括的秘密事项
1)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7)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3.国家秘密划分等级
★“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绝密级事项保密期限不超过30年。
★“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机密级事项保密期限不超过20年。
★“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秘密级事项保密期限不超过10年。
4.国家秘密的载体
国家秘密载体是指载有国家秘密信息的物体。具体的国家秘密载体主要有以下几类:
1)以文字、图形、符合记录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载体。如国家秘密文件、文稿、文书、档案、电报、信函、数据统计、图表、地图、照片、书刊及其他图文资料等。人们通常把它统称为国家秘密文件、资料。
2)以磁性物质记录国家秘密信息的载体。如记录着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磁盘(含软盘、硬盘)、磁带、录音带、录像带等。
3)以电、光信号记录传输国家秘密信息的载体。如电波、光纤等。
4)含有国家秘密信息的设备、仪器、产品等载体。
5.国家秘密事项的解密条件
国家秘密事项在下列三种情况下解密:
1)自行解密。凡保密期限届满的国家秘密事项,即自行解密,不需履行解密手续,也不另行通知。经主管机关、单位正式公布后,即视为解密并免除通知。
2)提前解密。保密期限尚未届满的国家秘密事项,由于情况变化,该事项公开后对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不会造成损害;从全局衡量,该事项公开后对国家更为有利,不需继续保密的,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其上级机关可以提前解密。并及时通知有关机关、单位。
3)按上级和有关保密工作部门通知解密。
(二)《保密法》解读
1.违反《保密法》的行为
2.违反《保密法》造成泄密应负的法律责任
《保密法》第四章法律责任和新《刑法》规定:
1)违反《保密法》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3)违反《保密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3.保密工作仅仅是保密部门及干部的工作吗?
《保密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全体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这就明确了保密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表明没有任何例外,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都是义务主体。那种认为保密仅仅是保密部门和保密干部的工作的认识是错误的。
4.为什么说保守国家秘密是每个公民的义务?
保守国家秘密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在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和《保密法》中有明确规定。《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宪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损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保密法》第三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享有公民的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公民的义务。保守国家秘密,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关系到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因此,保守国家秘密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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