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已参加公车改革行政(参公)单位在编在岗事业编制人员应享受并补发公务交通补贴的建议——民革赤峰市元宝山区支部
发布时间:2018-11-26 09:20 浏览次数:3439

赤峰市党政机关(含参公)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已经两年多,但是已经完成改革的机关(参公)单位在编在岗事业编制人员一直没有被纳入改革范围。2018年8月16日,赤峰市印发了针对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赤峰市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赤车改组发〔2018〕1号),改革范围涉及到赤峰市各级直属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各级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依然没有将机关(参公)单位的事业编制人员纳入改革范围,这样的政策非常值得商榷。建议元宝山区在落实上述《意见》时,充分结合我实际,确保我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公平合理。

一、问题出现原因及影响

1.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由来。在全国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上,针对公车改革遭遇的难题,民革中央提交了《如何破解公车改革之困局》的提案。2014年7月1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标志着公车改革正式启动。

2.地方公务用车改革问题产生的原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采取由上到下、由机关(参公)单位到事业企业单位逐级分步实施的原则稳步推进,这是科学合理的决策。但是公车改革具体推行到部分地级县级地区时出现了严重问题。中央和自治区在行政(参公)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中,给公务员、行政工勤人员、参公人员发放补贴是因为在中央及自治区级机关(参公)单位中,几乎只有这三类在编在岗人员,不存在事业编制人员,所以中央和自治区级的机关(参公)单位公务交通补贴只发放给这三类人,其政策本意是覆盖参改单位全部有公务出行需要的在编在岗干部职工。而市级、县级在公务用车改革中也按照上面的人员类别发放补贴,就不符合本级实际情况。目前我国各级行政(参公)单位人员结构特点是,事业编制人员广泛存在盟市及以下各级别机关(参公)单位中,越到基层,事业编制人员在机关(参公)单位人员中所占比例越大。不同级别不同人员结构的单位在改革时执行统一标准,必然造成“削足适履”。形成同一单位、同一部门中待遇不同不公平不合理的现象

    3.不公平不合理问题的具体体现。赤峰市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从2016年7月开始实施,“公务交通补贴”实际发放时,却变成了行政人员补贴,只有参改单位的行政(参公)编制人员(公务员、行政工勤参公人员)才能享受补贴,已参加公车改革行政(参公)单位在编在岗事业编制人员并没有享受到公务交通补贴。

以旗“两办”党委办和政府办)举例两办人员一般工作比较繁忙,公务出行任务多,其中有相当一部分人是事业编制。“两办”参加了公车制度改革,取消一般公务用车,行政编人员领取了公务交通补贴,事业编的工作人员却没有,但是他们平时的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却相同,没有任何差别造成了你公务出行有补贴、我跟你一起公务出行没有补贴的怪现象。

乡镇层面,乡镇的党委和政府行政编制的人员除了担任领导职务的领导干部外,只有寥寥几个行政编人员,大多数身份是事业编制,他们一般参加工作较早(十几或二十几年工龄),在单位一般任部门负责人,是乡镇工作的骨干力量,可是就是这批骨干却无法享受公务交通补贴于是出现了很多事业编业务骨干承担工作任务多、公务出行任务多,无法获得公务交通补贴,而新考录的行政(参公)人员,所负担的工作较简单工作任务较轻因工作岗位原因公务出行相对较少,却可以领取公务交通补贴的怪现象

再有,行政(参公)单位公车改革中,很多单位取消或减少了公务用车,即使保留公务用车在使用上也受到诸多限制,使得行政工勤人员(司勤人员)工作任务减轻很多甚至基本没有工作任务。但是由于改革意见要妥善安置司勤人员,所以司勤人员不但得以保留工作,而且还进一步享有公务交通补贴。而机关(参公)单位在岗事业编制人员由于公车改革,自费公务出行增多,工作任务加重,而却没有享受相应补贴,这无疑是更大的不公平。

4.可能造成的影响国家一向提倡同工同酬,同一部门同一科室,大家干完全相同的工作,公务出行任务一样多,行政人员有车补,同单位在编在岗事业编制人员(以下简称事业人员)却没有车补,这显然有失公允。近日下发的《赤峰市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更将上述问题凸显出来。文件要求各事业单位8月底前完成公车改革,根据事业单位行业特点分类推进,这是切合实际的,但是《意见》没有提及机关(参公)单位事业人员。本来机关(参公)单位事业人员认为自身这部分群体的公务用车改革会随着事业单位公车改革一同进行,此次出台《意见》再次忽略了上次公车改革中“被遗忘”的机关(参公)单位事业人员,这无疑会造成这部分事业人员的失望和无奈。这既剥夺了已参加公车改革行政(参公)单位事业人员应该享受公务交通补贴的合法权益,打击了这部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严重违背公平正义的核心价值观,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话,无疑会对这部分群体的感情和利益造成很大损害

二、针对上述问题的建议

公车改革不能狭隘的进行贯彻落实,不能机械地照搬上级改革做法。应该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进行落实。具体到赤峰市和元宝山区公车改革,建议在此次事业单位公车改革中覆盖上次应该纳入却未被纳入改革范围的机关(参公)单位事业人员。改革应该根据公平公正、同工同酬的原则,为机关(参公)单位事业人员落实公务交通补贴。

发放时间应根据赤党办发〔2016〕12号文件规定自2016年7月1日开始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具体发放标准建议如下:

专技正高级  管理5级  参照  正处级标准

专技副高级  管理6级  参照  副处级标准

专技中  级  管理7级  参照  正科级标准

            管理8级 参照  副科级标准

专技初  级  管理9级  参照  科  员标准

专技试用期  管理10级 参照  办事员标准

事业司  勤            参照  同等级行政司勤

三、政策依据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中始至终都没有提到公务车辆补贴的范围是行政(含参公)编制的公务员或者行政编制人员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中只是说“改革公务用车”、“保证公务出行”没有提到一句“公务员”或“行政人员”;《意见》和《方案》中的主要任务中也表述说“公务出行”、“公务人员”。其政策本意无疑是要涵盖参改单位的全部有公务出行需要的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内蒙古自治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在保障措施中规定“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交通费用预算管理,制定公务交通补贴管理办法,按照在编在岗公务人员数量和职级核定补贴数额”,也只提出了“在编在岗公务人员”。“公务员”或“行政人员”与“公务人员”有着本质区别,公务员特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工作人员而公务人员是指专门为国家政权机构服务的工作人员,包括行政(参公)编和事业编的工作人员。事业编制人员并非行政或参公单位中的异类,参加车改看的是单位性质是否为行政或参公,而不是具体某个工作人员的身份,单位存在公车时,行政人员和事业人员都是按工作需要坐车,公车取消后发放补贴也应该一视同仁。不能认为同一单位中只有行政员因公出行是公务出行,事业编人员因公出行就不是公务出行。

2.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中有关问题的意见》(内财行〔2016〕108号)规定,“公务交通补贴是指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自治区直属机关参加公车改革的在编在岗人员,在常驻地公务出行时发放的交通补贴”。内蒙古自治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主要任务要求规定凡纳入参改范围的人员和车辆,必须做到应改尽改、不留死角。漏下参改单位事业编制在编在岗人员,无疑没有做到应改尽改、不留死角”,违背了上述文件要求,留下了巨大的漏洞。

3.赤峰市《关于印发<赤峰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赤党办发〔2016〕12号)规定,在编在岗厅局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其中用“工作人员一词表述,机关(参公)单位在编在岗事业工作人员当然属于在编在岗厅局级及以下工作人员,理应享受公务交通补贴。

综上所述,此次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不能再次“遗忘”机关(参公)单位中的事业编制人员,在分类推进事业单位公车改革的同时,应统筹考虑机关(参公)单位事业编制人员,相关单位的事业人员公务交通补贴应该参照同单位行政工作人员发放标准,发放起始日期应按照赤党办发201612号文件规定执行。只有这样才符合中央、自治区、赤峰市公车改革要求和统筹兼顾的原则,保障上述单位事业人员公务出行,体现和谐、平等、公正的核心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