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参加公车改革行政(含参公)单位在编在岗的事业编制公务人员应该享受公务交通补贴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8-03-22 11:47 浏览次数:1535

元宝山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自2016年7月1日开始实施,但是在公车改革实施过程中,已参加公车改革行政(含参公)单位在编在岗的事业编制公务人员并没有享受到公务交通补贴,这既违背了《元宝山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元车改发〔2016〕2号)的基本原则:取消一般公务用车,普通公务出行方式由公务人员自行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并补贴交通费用;又没有按照元宝山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主要任务要求做到:凡纳入参改范围的人员和车辆,必须做到应改尽改、不留死角;还剥夺了已参加公车改革行政(含参公)单位在编在岗的事业编制公务人员应该享受公务交通补贴的合法权益。

已参加公车改革行政(含参公)单位在编在岗的事业编制公务人员按照《元宝山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主要任务规定,应该享受公务交通补贴。具体理由如下:

一、在参改范围之内

1、符合机构范围。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下同)全部参加改革。

2、符合人员范围。在编在岗县处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包括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离退休干部暂不纳入改革范围。

二、在补贴范围之内

根据自治区、赤峰市有关规定,元宝山区公务交通补贴划分为5个层级,补贴标准为:正处级每人每月1200元,副处级每人每月1050元,正科级每人每月750元,副科级每人每月600元,科员及以下每人每月450元。在编在岗的事业编制公务人员应该属于“科员及以下每人每月450元” 这个层级。

建议:

为已参加公车改革行政(含参公)单位在编在岗的事业编制公务人员自2016年7月1日开始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每人每月4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