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破产重组机制的国际经验借鉴
发布时间:2017-12-07 14:34 浏览次数:1337


201771415日,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强调,要坚定深化金融改革,优化金融机构体系,完善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完善风险管理框架,加强外部市场约束。我国处置问题金融机构虽然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在处置过程中也存在诸多缺陷和问题。为此,本文搜集了美国、欧盟及日本在问题金融机构破产重组机制方面的经验可供借鉴,以期建立有序的处置和退出框架,维护金融整体稳定。

一、美国

美国于20世纪80年代经历了极为严重的金融危机。1980年至1994年,共1617家参加联邦保险的银行被关闭或接受FDIC(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财务援助,1295家储贷机构遭FSLICRTC关闭。美国采取系列措施使金融危机得到了抑制,在金融机构救助与处置上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二、欧盟

2007年以来,源自美国的金融危机重创了欧洲经济,欧盟及各成员国纷纷出台应对政策和措施,力求扭转其衰退局面。部分欧元区国家经济面临结构性难题,长期增长乏力,金融机构破产机制的出台成为必然。

三、日本

20世纪90年代初,日本金融机构不良债权严重且大量倒闭,在投入巨额公共资金、付出经济长期低迷的惨重代价后,日本在如何应对金融机构破产难题以及应对金融危机处理方面,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可供借鉴。

  四、经验借鉴

(一)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

   我国《破产法》、《民事诉讼法》很难直接适用于金融机构的破产,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等虽然规定监管当局对发生信用危机的商业银行实施接管,也规定了商业银行合并、解散、被撤销和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市场退出的法定形式,但大多仅为原则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完善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法律法规,以及制定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是解决问题金融机构和处理银行危机的重要前提。

(二)改进破产评判标准

    我国《企业破产法》适用于所有的企业法人,在我国遇到流动性风险尤其是流动性不足时,通常借助央行向商业银行提供“最后贷款人”贷款这一机制解决。商业银行最显著的特点是负债经营,不能揭示银行的危机性。鉴于以上弊端,应该引入监管性标准,促使监管者当局提前介入,及时采取相应的破产措施,将银行失败的损失降到最低。

 (三)开辟多样化的资金救助渠道

    在我国,当金融机构面临倒闭的危险时,由中央银行再贷款或财政部的中央专项借款提供一定的救助资金,用以兑付自然人的合法债务,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种救助方式的弊端不断显现。因此,要逐渐与国际通行的做法接轨,开辟多样化的援助渠道,包括发行次级债券、特别国债,由原有股东增资或引入新股东出资,中央银行采取再贴现、有担保的再贷款间接提供救助资金等手段。

(四)强化存款保险的风险处置职能

    国外的实践证明,存款保险制度为银行业机构提供了强有力的保证,但也往往刺激了银行冒险的冲动,形成了道德风险。要根据各银行业机构资本充足情况,确定差别化的存款保险费率;对银行业投保机构的存款滚动检查和监测,及时发现存在的风险;加强银监部门与存款保险机构之间的联系,强化信息披露制度。通过良好的制度设计,对风险进行有效识别和疏导,改善治理机制,理顺市场主体的权、责、利关系,形成金融体系自我代谢、优胜劣汰的可持续发展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