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综合评价工作出现的问题及对策
发布时间:2017-11-10 09:55 浏览次数:1448

年初以来,按照中央统战部、中央组织部、全国工商联等14家单位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综合评价工作的意见》(统发〔201647号)中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凡进必评”的要求,我们在区人大、政协、工商联换届中对基层推荐的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进行了综合评价工作,但在实际操作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值得我们思考。


    一是评价对象的标准界定不明。各基层党委提名的具有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的人选中,包含了相当一部分的工商个体户、农牧业种养殖合作社负责人和部分社会组织从业人员,也被纳入了网上评价范围。《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非公有制企业主要出资人并以经营管理为主要职业的,在推荐安排中应当界定为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虽然工商个体户、农牧业种养殖合作社等个体经济都属非公经济,但都是以家庭成员劳动为主,即使有雇工也是为辅,将这部分人纳入网上综合评价出现了“一评即死”的问题,因为他们根本就无工会等组织、大多也未购买“五险一金”,同时在纳税方面也达不到税务系统的等级评定标准,很多人因此失去担任代表、委员的资格,而这类人在基层占有相当比例。


    二是评价标准仍待细化。按统发〔201647号文件规定,评价项目一般分ABC三类,有个别项目为AB两类,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着实际情况与评价标准难以对接的问题,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标准中,明确了评价C级标准为“在近2个年度纳税信用级别有D级情形的企业”,但对正在建设中且已进行纳税登记,但因未投产在税务机关无纳税记录的达不到税务系统“ABCD”各等级的企业,均未有明确评价标准,导致出现税务机关无法进行等级评定系统默认C级的问题。再有对已经有评价不合格结果的企业,其在评价后通过整改达到合格标准的企业,是否允许更改其评价结果或进行重新评价并以新评价结果为依据的问题都需要研究改进。


    三是评价系统有待改进。有些行业不涉及有关部门,则未在此部门登记备案,而在评价中又要求各部门都给出评价等级,造成部门不愿意出示意见等情况,如安全生产方面,安监部门在评价中对属于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企业,无法直接套用评价标准的情况。还有的违法违纪行为没有明确具体追究年限,导致全面否决。如多年前轻微受到治安处罚或多年前违反当时的计划生育条例的基本是一棍子打死,用老百姓的话说就是不给人改正错误和做贡献的机会了。


   为解决上述问题,保证下次换届及届中调整和评价工作的顺利进行,建议:


    1.明确界定评价对象标准。对公司或企业明确资产标准或雇工人数,达到标准的必须进入评价系统。同时要完善有关身份界别,将近年来涌现的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及时纳入身份界别中来,对有交叉身份的提名人选明确界定标准和划分重点,达到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条件的,进入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综合评价系统进行评价,对达不到非公有制代表人士条件同时有具有其他界别身份的个体户、农牧业种养殖合作社负责人和社会组织从业人员,进入其他界别通过其它方式进行考核审查。


    2.细化部门评价标准。既然中央十四部委已联合发文,则各地各部门都应按统一规定执行新划分标准,部门要从上至下培训到位。有关部门应当调整相关政策,完善评价等级情形。如在纳税信用方面,对因未投产无纳税信息且无违规记录的企业是否可以列入B等级评价标准情形;同时明确对不良记录的有效影响时间,对有些政策已多次变化的要分别设立追究年限。


   3.改进网上评价系统。在项目设置、相互关联上要有所改进,特别是需要多个部门配合进行评价的项目应进一步明晰相互之间的分工与职责。不能因一项评价内容空白而一票否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