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农村民间借贷变化特点分析与思考
发布时间:2017-12-04 18:21 浏览次数:1345

在我国农村地区,农户间的自由借贷,一直是广大农民资金需求的主要来源。近年来,随着国家利率政策的调整以及金融机构服务水平的提高,农村地区民间借贷市场呈现出新的特点,借贷的总数与利率等均显现下降的趋势。因此,及时了解和掌握民间借贷的新动向和新特点,有利于更好地引导民间借贷发挥正向作用,服务和促进地区经济发展。本文基于元宝山区4个自然村3254农户的调查,对农户民间借贷行为进行探讨。 

 一、数据采集

为保证数据采集的真实合理性,本次调查所涉及的民间融资行为主要是私人借贷情况。同时按照乡镇产业结构的类型和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分三个层次进行抽样选取。分别选择城镇化程度较高、农业、工业与旅游相结合的元宝山镇和平庄镇,农业为主的粮食主产区的美丽和镇和小五家乡4个乡镇进行调查。本次调查方式为抽样调查,从每个乡镇中各选择较具代表性的1个自然村进行抽样调查。为保证调查样本的多样性、均衡性和代表性,我们随机抽选的样本农户覆盖一般农户、种养植大户、个体经营户、进城务工人员等多种类型。

 二、调查结果分析

民间借贷资金占据农户资金供给主要地位有所改变。调查结果显示,目前农村地区金融机构贷款覆盖率增大,“贷款难”现象得以改变,民间借贷比率有所下降。随着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农民民间借贷的需求呈现新的特点。

一是农村牧区民间借贷需求呈现下降趋势。随着普惠金融的不断推进,农村牧区金融服务体系不断完善,农村金融机构贷款覆盖率增大,贷款授信额度逐年提高,利率水平逐年下降。促使广大群众习惯向金融机构借款,除亲戚间互相帮助、朋友间互相借贷外,较少发生民间高利贷行为。

二是从单一的生产性用途为主向生产生活性用途并举的方向变化,生活性用途资金需求有所增长,临时周转的占多数,其中用于还金融机构借款占很大比重。被调查参与民间借贷的农户中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的占24%、经营生意的占17%、修建房屋、购买消费品的各占5%、医疗占4%、子女教育占8%、婚丧及生日占5%、还金融机构贷款占17%、还民间借贷7%。

三是借款期限不固定。农户间借贷一般仅仅通过相互协商决定借款的利率,而多数临时性的民间借贷期限是不固定的,自借款之日起按月计息,但还款时间一般集中在当年或次年年末时段。除此之外,大部分生产性借款期限确定与其生产周期相对应,一般是1年期及以下。

四是利率有所下降。利率大多在8-15%之间,关系紧密的亲友之间短期、临时性、少量资金的借贷利率大多在月息1分以下,甚至无利息;民间借贷的平均利率要略高于银行贷款的利率。

五是借户信誉较好。调查显示,民间借贷偿还情况良好,即使有拖欠借款情况,外出打工或出售粮食后能及时还款。也有部分不守信誉的借户,利用贷款消费,导致资金流断裂,形成高额的复利,致使民间借贷无法偿还。

三、影响民间借贷的因素

近几年,各金融机构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提供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信贷资金覆盖率有很大提高,如在农村地区推出 的“富农贷”、“富民卡”等信贷产品,贷款手续简便、快捷,利率也呈下降趋势。但民间借贷活动仍然不同程度存在,与银行贷款相比,有其生存的原因。

(一)传统文化的影响

农村地区属于传统社会,借贷活动以血缘、亲缘、乡缘为依托,交易成本低、手续简单、方便快捷,适合农户、个体工商户之间的资金调剂,而金融机构贷款手续复杂、需要担保或联保、办理时限长,与银行信贷相比,民间融资是一种更为有效的融资方式。

(二)正规金融的匮乏

农村地区民间借贷存在的关键是农村正规金融发展不能有效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需求。从获利的角度出发,商业银行更多将提供金融服务的眼光投向了城市中的优质客户,面向农村和乡镇的只有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农业银行作为以“服务三农”为目标的金融机构,自撤点进城后,在农村经济的发展中发挥不了大作用。并且金融机构存在“嫌贫爱富”的现象,条件越是差的越得为到信贷资金支持,使普通农户的资金需求得不到满足,这种资金不平衡导致了民间借贷有很大的生存空间。

    (三)获利心理的驱动

由于农村地区金融市场还不发达,投资手段相当匮乏,虽然利率已放开,但金融机构存款利率上浮的幅度有限,存款利息较低,目前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不超过2%。银行存款尽管安全,但较低的利息吸引力已大大下降,在目前通胀预期增强及投资渠道缺乏的情况下,对于部分金融知识匮乏的农户而言,参与民间借贷被认为是理财的有效手段之一。民间借贷较高的利率能使他们获得更多的收益,这也是民间借贷存在的根本动力。

    (四)资金供需不平衡

近几年来,中小企业、个体私营业不断发展壮大,这些企业无论从规模、产品,还是从管理、财务制度等方面,与金融机构信贷管理体制所要求的贷款准入条件都存在一定差距,缺乏合作基础,在无法从银行取得贷款而又急需发展资金的情况下,不得已向民间借款。

四、促进农村民间借贷市场健康发展的建议

    (一)加快农村正规金融体系建设步伐

商业银行要尽快改变现行信贷管理模式,充分调动基层行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对信贷资金投向要合理定位,可实行分级授权、分层决策,制定符合县域实际的信贷管理体制。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强化贷款营销理念,树立支持“三农”意识,扩大“富民一卡通”的使用范围,对农户贷款要简化审批手续,放大贷款额度,对农户借款全面做到“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同时,金融机构对所放贷款要做好贷前、贷中、贷后三调查工作,严格控资金的使用与流向,防止银行贷款转向民间借贷。

    (二)推进法制建设

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目前,鉴于民间借贷在各个领域普遍存在且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建议国家或相关部门应尽快制定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参照《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全国性的《民间借贷管理(暂行)办法》,对民间资金投向、借款方式、利率浮动范围、风险纠纷的处理以及收益的税收调节等方面,加以规范,使民间借贷有法可依;可将银行贷款不得转向民间借贷纳入《民间借贷管理(暂行)办法》条款当中,以遏制银行贷款转向民间借贷,促使民间借贷走向规范化。

    (三)规范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的发展

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能够解决部分农户小额、临时贷款的需求,有效填补银行贷款的缺口,并有能力满足更贫困、更偏远地区农户的金融需求。当前推进该类组织的发展需要解决两方面的问题。一是该类组织的身份合法化问题。这是建立后续监管制度的前提,也是该类组织能够合理合法经营发展的基础;二是需要制定监管制度,完善管理体系。针对当前该机构游离于金融监管范围的现状,应当重新审视对该组织的监管体系,将农工办的权限审批与金融办的日常监管、人民银行在利率和结算方面的监管相结合,才能有效地防止该类型组织风险积聚,维护“草根金融”体系的稳定。

(四)加强对民间借贷行为的有效监控

一是需要设立专门的监测和监管机构来从事对民间借贷资金的监测监管工作;二是密切关注民间借贷的利率浮动范围,既要利用市场竞争推动民间借贷规范发展,又要将其纳入有效的监管渠道,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三是建立健全完善、科学的统计监测指标体制,以对民间借贷中的资金投向等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管与引导,防止变相非法集资破坏正常的金融秩序。